
核定征收稅務籌劃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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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好處多多,總會導致有些企業渾水漠魚,所以 國家對于企業稅務審查比較嚴格,尤其是核定征收企業,所以,今天節稅師就給大家提個醒,有關核定征收納稅籌劃的風險提示。
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納稅人,要加大檢查力度,將匯算清繳的審核檢查和日常征管檢查結合起來,合理確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納稅人有意通過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稅負。
此外,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該辦法。
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再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規定,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收入涉及跨區利益,跨區法人應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并準確計算經營成果,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因此,納稅人在采取不同征收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時,一定要通盤考慮,確保籌劃穩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