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什么情況要做竣工驗收檢測鑒定報告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后,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后一項工作。廠房什么情況要做竣工驗收檢測鑒定報告*新聞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由建設單位加蓋公章,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項目主監員簽名,并要求詳細填寫參建各方驗收人員名單,其中包括建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人員。
企業投產(經營)后,是否必需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
需要辦理。根據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第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工程竣工驗收檢測——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程竣工驗收檢測(一)安全報告填寫不規范
包括依據中結構規范與技術分析的規范不一致;現狀圖繪制不規范,未真實反映建筑尺寸或搭建物;未明確檢測方法;安全匯總格式不規范;現場檢測照片未標識構件位置,或顯示檢測數據與檢測結果不一致;計算書中抗震等級取值有誤等問題。
工程竣工驗收檢測(二)檢測方法及內容不規范
包括構件抽芯與鋼筋檢測開鑿位置重合,對主構件損傷較大;構件的混凝土抽芯檢測數量不足;傾斜觀測報告的監測點不足;鋼筋檢測開鑿的構件未作封閉處理;未針對不同結構分別進行檢測、計算、;缺少基礎、樓面、鋼構件、墻體等局部構件的檢測內容等問題。
(三)校安工程未做抗震
個別校安工程缺少抗震報告內容,未做的抗震。
(四)原巖土勘察報告與現場巖土勘察結果不一致
經對部分項目進行現場巖土勘察,發現個別工程存在安全報告原巖土勘察結果與現場巖土勘察結果嚴重不一致的情況。

環保竣工驗收的程序
1、仔細認真核實驗收材料
閱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評估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竣工驗收監測報告,注意核實《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提供的主要生產設圖示、生產工藝及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對應,是否發生明顯變化,發生變化的需仔細核實。
2、進廠核實實際生產工藝
《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上提供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污染防治設施基本符合要求后,應進廠核實以上情況,確保資料與實際生產一致。
3、對實際工況的核實
驗收規定,在驗收期間,生產工況應達到設計能力的75%,對于在驗收期間,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驗收監測報告提供的監測結果無效,不予以進行驗收。
4、對污染治理設施的核實
相應的資料和核實工況后,重點進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及運行情況的核實,在核實過程中,應該注意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對于無、單位建設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嚴格上不是符合要求的或是無設計單位或是施工單位設計的或是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是無效的。包括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設施,核實是否按可行性研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評批復的要求進行。是否能夠達到相應的要求。
5、適當的結論
核實后,比較規范的企業,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和環評批復要求的,可以進行適當的肯定,對于平面管理混亂,污染防治設施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和環評批復要求應該提出整改意見,并做出監察記錄,責令企業進行改正。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是以意見為參考,污染控制等具體業務科室為主的綜合決策過程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頒布實施的管理辦法。該辦法是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公眾參與是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內容,在建設項目環評中得到了充分重視, 通過公眾參與,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 參與權和監督權。在驗收監測中 ,更應重視公眾意見,主動征詢公眾特別是項目地附近居民的意見,將公眾意見作為項目驗收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