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立法目的】 為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維護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活動,或者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三條【行政許可原則】 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行資質許可。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四條【資質類別】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運營要求】 持證單位可以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業務。
第十八條【技術評估】 持證單位接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前,應當對該設施是否具備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的必要條件進行技術評估,并以此作為簽訂委托服務合同的依據。
第十九條【委托運營合同】 持證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委托運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持證單位應當在委托運營合同簽訂后30日內,填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報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對持證單位要求】 持證單位應當依照委托運營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保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產生環境污染。
第二十一條【年度評估】 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對所運營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設施完好情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二次污染防治情況、設施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整改方案等進行年度評估,并填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第二十二條【運行考核】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的持證單位及其運行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項目情況進行年度管理考核。

【資質重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一)增加新的運營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升級為資質或者乙級資質的;
(三)乙級資質升級為資質的;
(四)資質有效期滿而未獲延續的。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有效期滿,不符合升級為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條件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類別的臨時資質。

【資質有效期及其延續】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和乙級資質有效期為5年,臨時資質有效期為2年。
持證單位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有效期內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在資質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資質延續,換發證書。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不予延續。具備相應條件的,臨時資質持證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乙級資質或者資質。

【資質效力】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乙級資質和臨時資質全國通用。各地不得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之外,以任何名義設置資質審批前置條件,也不得在審批過程中收取任何費用。
集團公司和具備立法人的分公司,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及其非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復申領運營資質證書或者申請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不得轉讓。禁止、變造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運行監督】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管理納入日常執法工作范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書面檢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發現違法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查處,并通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發證機關。
異地運營的持證單位發生違法行為時,違法行為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依法查處的同時,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等情況,向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發證機關通報。
第二十五條【措施】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可以依法采取有關監督檢查措施外,還可以要求被檢查的持證單位提供運營資質證書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技術人員書復印件、現場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勞動關系、有關運營業務的文檔、內部管理制度文件、運行檢測和運行操作記錄、設施運行評估報告等材料,并進入被檢查的持證單位及其負責運行的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日常監督和現場核查時,持證單位應當如實報告設施運行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檢查,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