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或者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立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
(二)具有規定數量、具備相應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以及運營現場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
(三)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四)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類、分級條件規定的其他要求。
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條件。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具體條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資質重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一)增加新的運營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升級為資質或者乙級資質的;
(三)乙級資質升級為資質的;
(四)資質有效期滿而未獲延續的。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有效期滿,不符合升級為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條件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類別的臨時資質。

【資質有效期及其延續】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和乙級資質有效期為5年,臨時資質有效期為2年。
持證單位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或者乙級資質有效期內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在資質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資質延續,換發證書。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臨時資質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不予延續。具備相應條件的,臨時資質持證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乙級資質或者資質。

【資質效力】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乙級資質和臨時資質全國通用。各地不得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之外,以任何名義設置資質審批前置條件,也不得在審批過程中收取任何費用。
集團公司和具備立法人的分公司,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及其非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復申領運營資質證書或者申請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不得轉讓。禁止、變造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資質變更】 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在領取新營業執照或者新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原發證機關頒發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還應當提供技術人員技術書復印件、現場操作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復印件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調整后的資質審批兩級管理制度有以下特點:一是堅持了運營資質統一監督管理的原則,實行管理程序、認定條件、運營要求、培訓考試要求、證書格式等五個統一;二是提高資質審批標準,引導業態向集約化方向發展,有利于促進運營企業做大做強;三是下放乙級、臨時資質審批權限,既明確了省級環保部門的審批權力,同時對其審批及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做到責任和權力的統一,對運營資質的審批及其將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從而推動設施運營服務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