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定市卓蘭電力設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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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產品: 廢桶清洗設備, 廢桶開板設備, 廢物廢水處理一體機, 工業廢水處理一體機, 過熱蒸汽發生器, 模塊蒸汽發生器, 脫硝設備, 感應式桶式加熱器, 半導體循環水加熱器, 吹風式暖氣片, 電加熱暖風機, 廢桶廢溶劑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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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卓蘭電力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技研發和生產為一體的企業,公司有多名科研人員。
公司配有實驗車間,生產車間,和嚴密的檢測手段,并專業組裝生產電力環保成套設備類產品,產品通過了強制CCC認證和IS9003體系認證,以嚴謹的信念、嚴格的控制、嚴肅的、優惠的價格,給你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經營的主要產品:
低壓配電系列:低壓配電柜、無功補償柜、有源和無源濾波控制柜
配電箱系列:配電箱、電表箱、消防柜、動力柜、應急柜、軟啟動柜、變頻柜
專業控制柜:給水控制柜、暖氣循環控制柜、污水處理控制柜、廢氣處理控制柜、鍋爐控制柜、養殖場控制柜、蔬菜大棚控制柜、消防自檢控制柜、電磁感應加熱柜
光伏配電系列:匯流箱、光伏配電箱









下面我們卓蘭環保公司分享一些固廢回收知識,供各位朋友參考了解,更好的了解固廢回收行業。
30、鍋爐煙氣監測,鍋爐氧含量(燃氣)在實測中可達到10%,如何去排查問題?另燃氣鍋爐CO為1000多mg/m3,SO2為1500 mg/m3,O2為8.3%。 SO2值異常是否因CO?或有其他廢氣匯入?(該廠生產化硫氣體,因管道全在地下,無法查驗)。答:燃氣鍋爐氧含量高是配氣原因造成的,10%的氧含量屬可接受范圍,不需排查。 燃氣鍋爐1500 mg/m3 , CO1000多mg/m3,CO正的可能性很大。應改用其他進行,如紅外法、紫外法或傅里葉變換紅外法,以判定該監測結果屬CO還是工藝尾氣混入的結果。31、處理工藝廢氣的設施改變如何處理?如一家鋼材防腐加工廠,環評及批復要求廢氣由活性炭吸附后,由15米排氣筒外排。實際建設情況改用光氧化催化進行處理,處理后未設置排氣筒,無組織散排。這種情況驗收如何處理?單側無組織廢氣行不?還是非得立排氣筒,測有組織廢氣?有組織廢氣排放的,除了側有組織廢氣外,是否一定測無組織廢氣?答:判斷一個治理工藝的變更是否可行,總的原則是看它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向好。光氧化催化法是目前比較公認的一種代替活性炭處理工藝尾氣的,工藝上可行。但未按環評及批復要求設置15米高的排氣筒而擅自無組織排放是不允許的,是一種向壞的。 對排氣筒有組織排放,對環評及批復要求的車間無組織逸散和廠界,無組織廢氣排放。32、目前逐漸開展項目后評價,針對后評價,如何驗收?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區別在哪?答:項目后評價是指在下面已經完成并運行一段時間后,對項目的執行效果、執行和對外的影響進行、客觀的分析和總結。后評價與環評的目的和作用均不相同,不需要驗收。
21、關于新《公參辦法》公眾意見表問題的回復根據《生態部影響評價司有關負責人就<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修訂發布答記者問》,2019年1月1日起,建設單位向生態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其申報的公眾參與的相關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參辦法的規定。確定2019年1月1日報批的項目,需要提前按照新的公參辦法來開展相關工作,確保在報批時符合新辦法的規定。根據《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2018年7月16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息包括公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而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部制定。請問目前是否已經制定了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如果暫未制定的話,那么目前承接的,且確定為2019年1月1日后報批的環評項目是否可以沿用之前的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 回復: 根據《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規定,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部制定。2018年10月,我部印發《關于發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態部公告2018年第48號),正式發布了公眾意見表,相關文件請在我部網站查詢下載。
四處理 1.垃圾箱( containerization) 對于適合公共衛生垃圾場處理,且不會對處理人產生危害的惰性固體垃圾,可直接丟入垃圾箱,但必須符固體污染法》的相關規定。 2.下水道排放( disposal to the sewer system) 經上述預處理處理后安全無害的實驗室廢棄物,符合相關環保法律法規排放要求,可直接通過下水道排放。 3.焚燒、溶劑回收( ( incineration, solvent recovery) 對不含固體、腐蝕性或可能起化學反應的廢應分類,收集,也可混入燃料后在鍋爐房或發電站進行處理。 4.實驗室包裝( lab pack) 將少量的或固體實驗室廢棄物按照、氧化劑、易燃物、腐蝕性的酸和腐蝕性的堿進行分類,然后用雙層的密封罐收集,送往的安全場所或特定的垃圾場處理。 5.固化(solidification) 在帶有內襯且上端開口的金屬罐中,對經過適當預處理后的實驗室廢棄物添加相容的固化劑(如蛭石、硅藻土或泥土等)。采用固化處理的容器要仔細密封,并做適當標識。 6.變換( waste exchange)
危廢貯存設施設計原則 1.地面與裙角要用堅固、防滲材料建造,建造材料要與危險相容。2.必須有泄漏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 3.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4.用以存放裝載、半固體危險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無裂隙。5.應設計泄漏的裙角,地面與裙角圍建的容積不低于容器儲量或總儲量的五分之一。6.不相容的危險必須隔離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斷。
03、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根據新修改的《建設項目保護條例》及《建設項目竣工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均未明確建設項目竣工保護驗收是否可由該項目原環評單位承擔。而目前在實際操作中部分人員及專家依然以原《建設項目竣工保護驗收辦法》(原環保總局令第13號)中“承擔該建設項目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為依據,認為建設單位委托原環評單位開展驗收工作。這是否合理呢?根據新的驗收精神,個人認為,在明確主體責任的情況下,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在指導措施的落況下更具有針對性。請貴部明確在新的要求下,環評單位是否可以同時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呢?回復:建設項目竣工保護驗收辦法》目前尚未廢止,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11、關于驗收中廢氣監測頻次問題的回復 驗收技術指南6.3.4中:1)有明顯生產周期,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中規定的),此時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還是樣品的數量?以有組織非總烴為例,是1小時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還是3個小時采集12個樣品;2)無明顯生產周期,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此時的3個樣品是否要考慮不同污染物采樣時間的一致性,以無組織監測為例,總懸浮顆粒物是采3個樣品(3小時),非總烴采4個樣品(1小時),兩者采樣時間不用考慮同步;該如何理解? 回復:一、“有明顯生產周期,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此處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二、“無明顯生產周期,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樣時間可以不同步。
沒有環評可以排污許可證嗎?曾經聽人說過,環評審批是建設項目的準生證,排污許可證是項目的。于是又產生一個疑問:人一生下來就有號碼了,還要回去補領準生證嗎?事實確實也如此,很多沒有經過環評的企業也都領了排污許可證,比如以前的“兩違”清理,比如以前以名義開展的整治行動,符合要求的都發了證。不是誰都能做環評的!誠然,環評是嚴謹、的,總綱、水、氣、聲、生態、風險、土壤導則齊全,公參、規范、指南具備。無所不全,無所不能,只有那個二十年不變的報告表格式有點怪胎。但是,不是誰都能做環評的,也不是誰都能磨得起環評的。環評報告書要6次公示,一是委托環評的網上次公示,二是形成征求意見稿時網站10個工作日、報紙2次/10個工作日以及點的第二次公示,三是報批前的公眾參與說明公示,四是受理公示10個工作日,五是審批前5個工作日公示,六是審批公示。環評報告表雖沒有這么多的繁序褥事,也要有受理、審批的公示,快不得。不包含還要聽證會的項目,這公參,讓人參破了頭。環評要總量前置。有COD排放要先取得COD的量,有了COD的量不一定有氨氮的量,有前兩者的量有可能沒有SO2、NOX的量。倍量等量,讓人討厭,還有可惡的VOCs的量,聽說有組織無組織都要考慮。如果無量佛也做環評,不知道需不需要量?這還不包括早前的那些什么鬼:環評要土規總規雙符合,環評要衛生防護,環評要雙90...做環評,有兩把刀懸在頭上,一是“未批先建”,二是“未驗先投”。按照“二污普”的清算,一個區縣,污染源數千,經過環評的不足一千,辦理排污許可沒幾百個。那么多沒有做環評的,明令不能“一刀切”,可是“切一刀”也夠恨的!因此,對于一些先天不足的存量項目,不是一定要做環評,也不一定能做環評。
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許可證是指保護主管部門依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排污單位排污行為并明確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的制度。排污有什么時間要求?2020年2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2020年3月底前發證率、登記率不少于60%;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2020年7月底前發證率、登記率不少于60%;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工作。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名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名錄主要解決哪些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和應該納入什么類別的問題,是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撐。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簡化和登記。納入生態部發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