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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目 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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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律師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而遺產繼承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的。

繼承律師,遺囑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繼承律師,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律師,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終也可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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